水資源量少、地域廣闊導致水資源分布不均,綜合利用率不足等問題是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,針對這一問題,水利部聯合多部門采取了各項節水活動,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。除此之外,水的再生利用也是解決水資源短缺的必要手段,而水回用領域標準的制定、頒布和實施也可進一步推動水回用行業產業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。
基于此,2019年7月15日,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團體標準《再生水利用效益評價指南》(以下簡稱“指南”)正式發布,是我國首部城鎮水處理與回用領域團體標準,并規定9月1日起實施。《指南》規定了再生水利用效益評價的相關術語定義、評價指標及定量評價方法和程序,適用于再生水利用規劃、設計、運營、管理和評價時的再生水利用效益評價。
再生水利用是解決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途徑。《指南》規定,再生水利用效益評價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指標,評價指標應優先選取有代表性的、能集中體現再生水利用效益的指標,指標之間相對獨立,定義明確、內涵和邊界清晰。具體如下:
評價指標又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,一級指標為分類指標,其中包括四種指標,具體見下表,二級指標用于定量或定性比較,也可根據評價需求和再生水利用特征設立三級或更多級指標,二級指標及其他級指標可根據評價需要和再生水利用特征合理選擇。為使再生水利用效益得以充分評價,每個一級指標下應至少設置兩個二級指標,以定量指標為主,定性指標為輔。
具體流程為:首先明確評價對象和邊界條件及評價需求和原則,通過文獻調研、資料收集、實地考察、調查問卷和第三方采集等方式獲取數據和信息,一定要保證其可觀、真實和,隨后選取評價指標,針對再生水不同利用途徑等多因素,確定二級指標。再進行定量或定性指標分析,需要注意的是,再生水利用效益綜合評價與分析應從低一級指標開始逐級計算,計算每一個上級指標所包含的全部下級指標。一級指標評價結果匯總,分析或計算得到再生水利用效益綜合評價指數。
《指南》的發布和實施,有助于規范再生水利用效益評價工作,指導再生水利用規劃、設計、運營、管理、評價,從而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益,促進再生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,有利于形成可復制的、可推廣的再生水回用系統,造福整個污水處理行業。